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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在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下只判拘役4个月!

2020-07-30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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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5年生,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xx区 xx号。因嫌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男,因嫌疑犯寻衅滋事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社区的xx公寓,该公寓门口有一个停车位,从秦某某居住的窗户处可看到停在该处车辆状态。当秦某某回家停车较远时,秦某某便认为是停在该处的车辆导致自已停车麻烦,遂从淘宝网购买弹弓、钢珠,从自己居住的房间窗户向停在该车位的车辆射钢珠以发泄不满。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其屋内弹射钢珠将被害人范某禄停放在"xx公寓"门口的一辆黑色xx车(粤NFxxxx)的前挡风玻璃及车前盖损坏。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其屋内弹射钢珠将被害人胡某茂停放在"xx公寓"门口的一辆xx车(粵VAxxxx)的前挡风玻璃打破及车前盖损坏。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其屋内弹射钢珠将被害人吴某军停放在"xx公寓"门口的一辆xx车(鄂J6xxxx )的前挡风玻璃打破损坏。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其屋内弹射钢珠将被害人李某余停放在"xx公寓"门口的一辆xx车(陕F3xxxx)的前挡风玻璃打破损坏。

    2019年9月17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社区xx房将被告人秦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在其屋内弹射钢珠将被害人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黑色车的前挡风玻璃及车前盖损坏

    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称:一、鉴于被告人秦某某已认罪,辩护人对控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秦某某具有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秦某某已自愿签署认是认罚具结书。

    2、被告人秦某某父亲已经向四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秦某某已取得了四名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本案社会危害性小。

    3、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向办案民警坦白前三次砸玻璃的经过,其具有坦白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秦某某认罪态度好,悔罪意识强。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交待自己的不良行为,悔罪态度较好。

    5、被告人秦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犯罪前科,在此之前未受过任何刑事乃至行政处罚,此次行为是因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所致。

    6、被告人秦某某具有以下特殊情形,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1) 秦某某已离异,其家中尚有8岁的儿子需要秦某某照顾和抚养;

    (2) 秦某某为家中独生子,其父母亲均已经年满70周岁,且其母已因左腿髋关节骨折卧病在床,需要秦某某的赡养及照顾。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秦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其四个月拘役或五个月管制。

    【争议焦点】

    被告人秦某某是否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缴获的弹弓一个、钢珠若干,予以没收。

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家属委托国晖律师给被告人做罪轻辩护,国晖律师动之以情,从法理以及被告人实际状况出发,从被告人认罪、悔罪、认罚,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角度辩护,最终获得法院全部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GHXS001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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